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顺公司)、原审第三人黑龙江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汇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8)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杰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隆汇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杰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张**所举示的年度《审计报告》合法有效,其所涉内容包括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隆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全部财产明细,证明隆汇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张**的个人财产,不存在公司财产...(本文书还有2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