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郑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实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1日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被告报送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材料之日的违约金19799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之后仍按合同约定主张);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1084927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惠济区××砦××、××路西××单元××层××房屋××套;被告应于2016年7月30日前将具备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需要由被告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本文书还有2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