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银川涪银榨菜有限公司因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行初****号行政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上诉人银川涪银榨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在上诉人银川涪银榨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材料中,有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于2015年9月18作出的《关于田维民(注:应为田**)反映拆迁补偿问题的答...(本文书还有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