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与被告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锡林郭勒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锡劳人仲(2016)185号仲裁裁决书第一、第二项裁决,依法判决驳回被告的原仲裁请求。诉讼中增加要求判决白**承担工资税费63720元和其他个人所得税。事实和理由,原仲裁裁决书认定我公司与白**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我公司不应该为白**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赔偿金。白**在我处工作年薪12万,应当缴纳税...(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