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怀化睿越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怀化鸿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怀化睿越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被告(反诉原告)怀化鸿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怀化睿越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怀化鸿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签订的《钢结构厂房施工承包合同书》无效。2、被告怀化鸿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工程款267270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被告孙**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签订书面《钢结构厂房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被告鸿润公司承包修建“中方县工业园内的40台套高频感应加热设备制造项目厂房”,该项目包含两跨厂房,其中18米垮厂房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17年3月5日;另21米跨厂房约定的完工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合同总价款为160万元,约定的诉讼管辖地为鹤城区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约定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告支付50万元,另于2017年2月12日又支付14万元,两笔款项共计64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鸿润建筑公司因无施工资质,将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未能按约定完成工期,被告为了节约成本,还偷工减料,将项目预算中需用武钢材料的材料改用新余钢铁股份...(本文书还有6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