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张**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河池中院)(2018)桂1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9月7日举行听证,复议申请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执行人罗*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下称罗*水利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均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河池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罗*水利局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桂12执恢****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4)桂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18年3月19日张**以本案判决项下的债务利息应按全国法院系统内部利息计算软件计算的利息为准,以及尚有漏算的利息未执行为由,向河池中院提出异议。
河池中院查明,张**与罗*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桂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一、罗*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补偿张**48413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以4841300元为基数,从2009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本文书还有4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