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起诉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被告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后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代理人洪**、被告苏**及其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立即偿还原告苏**石材货款人民币5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程序性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原、被告均为福建晋江老乡,并通过在辽宁沈阳经商,关系十分密切。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在辽宁沈阳承包2块工地以后,陆**原告购买石板材约2,000,000元,供货至今。被告通过提供支票给原告承兑或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的方式共支付货款1,450,000元。后原、被告双...(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