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5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再审申请人李**、李**因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张**主张的2300万元债权缺乏证据证明,且认定该2300万元债权的主要证据系伪造。1.张**和赵*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大额现金交付的方式向李**交付了案涉借款款项,张**虚构债权,赵*伟在《债权转让说明》等证据中存在虚假陈述,张**未完成举证责任,李**借款2300万元的意思表示不真实。2.赵*伟出具《债权转让说明》的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但赵*伟于2017年1月27日向李**出具《协议书》,记载债权人是赵*伟和张**,表明赵*伟未将债权转让给张**。(二)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1.张**在一审开庭时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本文书还有2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