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韩**与被告海东市长源特种硅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韩**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被告海东市长源特种硅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东市长源特种硅业有限公司确认原告钟**享有股东资格;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海东市长源特种硅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钟**与被告海东市长源特种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及韩**共同投资承包了祁连县默勒煤场,钟**在1999年向煤矿投资20万元,2003又投资了75万元,2008年由于政府原因煤矿全部关闭,从原告入股到煤矿关闭从未给原告分配利润,直到2008年2月份,钟**的全部投资及股份、利润全部转投到乐都长源特种硅业有限公司并且召开了股东会同时与被告签订了《乐都长源特种硅业有限公司第一期两台硅化炉股东协议书》,协议书中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经过对账确认于2008年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投资款为400万元,由于公司筹建需要进一步投资,被告于2010年又要求钟**再投资80万元,原告的全部款项到位后被告又进一步确认原告投资的数额,被告将之前出具的收据已全部收回,给原告重新出具了收据,钟**投资为480万,原告从1996年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承包煤矿所有投资和利润全部转到被告公司账户(马**账户为私人账户),从原告投资至今被告一直...(本文书还有6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