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合肥市花冲机械配件厂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凌**于2000年4月至合肥市花冲机械配件厂从事刨床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合肥市花冲机械配件厂未为凌**缴纳社会保险,凌**向合肥市瑶海区劳动监察委员会投诉,2013年5月20日,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合肥市花冲机械配件厂下达瑶人社监令字(2013)3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合肥市花冲机械配件厂于2013年6月18日前为员工依法办理(补办)社会保险。后合肥市花冲机械配件厂与凌**达成调解,合肥市花冲机械配件厂一次性支付凌**2002年至2013年5月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15000元,并从2013年5月起为凌**办理五项社会保险。2013年5月20日,凌**收到前述补...(本文书还有2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