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科德公司)因诉重庆市交通局(原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现更名为重庆市交通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德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条规定,原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是重庆市车渡管理站的上级部门,也是行政管理单位,对重庆市车渡管理站负有行政管理及调查处理职责。科德公司的举报涉及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战备公路码头,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原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本案。
重庆市交通局提交答辩称,科德公司举报的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战备公路码头建设项目质量问题,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为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原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科德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科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原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履行对科德公司的举报作出处理法定职责。科德公司向原...(本文书还有3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