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诉被告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被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0元整;2、判令被告偿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月1日为270000×0.8%×23个月为49680元)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原、被告协商一致同意由原告借款给被告200000元整,月息3%,按月结算。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也按约定履行了结息义务。在被告于2012年11月归还6万元本金后,就拒绝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16年2月1日为原告重...(本文书还有1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