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雷**、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泓源运输队(以下简称泓源运输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泓源运输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范**、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雷**、泓源运输队连带赔偿事故给李**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09657.22元,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主张,赔偿明细:残疾赔偿金25497×20×60%=305964元;2、精神抚慰金18000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李*东192491×5/2×60%=28873.5元,赵**:192491×5/3×60%=19249元,李**:192491×7=134743元;4、因伤减少的收入157.91×110=17369元;5、医疗费:165144.97元;6、护理费:101.24×62×2=12553.76元;7、伙食补助费40×62=2480元;8、营养费40×62=2480;9、交通费2000元;10、伤残鉴定费800元。二、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对李**进行赔偿。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雷**、泓源运输队、保险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李**变更诉讼请求,按照2015...(本文书还有5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