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工商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市工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3月,原告通过被告网站查询得知,2015年4月17日被告将原告登记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德利公司)的股东及监事。该登记材料中涉及原告的签名均非原告本人所签,且原告从未委托任何人办理过上述事项,原告也未有担任车德利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被告办理变...(本文书还有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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