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海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海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80元、住院伙食费45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5,580元、误工费14,52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内优先受偿)、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2,6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0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律师费4,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保险理赔部...(本文书还有3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