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吴**(已判刑)、向**(另案处理)等人在鲤城区南环路超越集团附近饮酒时,得知吴**、向**欲与他人打架的消息,便驾驶其租来的宝马牌轿车载吴**、向**从上述地点出发,先到浮桥街道友谊超市门口接到“包谷”(另案处理),后又共同乘车至江南街道兴贤路福德龙超市门口与邓**(已判刑)等人会合。见被害人姚**到达福德龙超市附近的中国移动王*店门口,邓**便持刀伙同杨**、杨**、张**、杨**、唐**(均已判刑)、吴**、向**、龙**等人对姚**进行砍打,共同致姚**受伤。事后,被告人刘*某驾驶上述轿车载向**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姚**外伤致右顶部头皮6.0cm缝合创,右顶骨骨折,硬脑膜破裂(开放性颅脑损伤),此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肢体创口长度累计为2.8cm,划伤25cm,此损伤构成轻微伤;综上,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在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大东街影剧院旁蓝血...(本文书还有2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