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与被上诉人于**、原审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台河中院)(2018)黑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上诉人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原审被告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驳回于**对崔**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于**承担。事实与理由:崔*并未在案涉借据上签字,于**亦未向崔*支付借款。同时,崔**承认其系以个人名义向于**借款,崔*对此不知情。崔**与崔方舟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不能证明崔**系哈尔滨鸿运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亦不能证明该公司与崔*有关。另外,崔*有固定工作,并与崔**长期分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崔**借款后用于家庭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案涉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于**辩称:崔*与崔**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借款时,填写的借款事项中记载,二人系鸿运公司员工,所借款项由鸿运公司使用。在一审中崔*自认知道丈夫崔**对外经营,有多笔借款,并且将其亲属的钱投入到崔**经营中,表明崔*对崔*...(本文书还有5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