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保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代理人唐**、被告人保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经被告人保六安市分公司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了重新鉴定。2018年11月2日,本院再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被告人保六安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诉称,2017年3月10日15时31分许,被告赵**驾驶皖n******货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港公路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上...(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