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独任审判。因被告王**下落不明,本案于同年5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7年11月16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返还原告10万元本金。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余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