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董**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依次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57,767.30元(人民币,下同)。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9日,案外人蔡*驾驶牌号为沪c******的车辆与案外人奚某某驾驶牌号为沪b******的车辆发生碰撞,并致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奚某某不承担事故责...(本文书还有2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