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袁**与王**、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6)黑1281执恢****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黑1281执恢****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安达市朝阳街6委瀚***小区一期房屋。案外人大庆市正大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称被本院查封的房屋系其所有,要求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大庆市正大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2013年4月9日被执行人王*与异议申请人大庆市正大中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王*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位于安达市朝阳街6委翰***小区房屋。之后王*于2013年4月8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安达支行)签署了《贷款合同》及《...(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