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徐*诉称,原告是小说文学作品《太阳黑子》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2017年9月,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喜马拉雅fm”手机客户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下载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小说文学作品《太阳黑子》的网络传播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xxx号**号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本文书还有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