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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证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18)沪011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10
  •  
  • 【案例概要】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电视剧《古剑奇谭》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并享有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2016年10月,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喜马拉雅fm”客户端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停止对原告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古剑奇谭》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xxx号**号楼,根据《中华人民共...(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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