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6日17时10分许,被告陈*驾驶被告锦江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沪c******的小型客车在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胜辛北路西侧300米处停车时,陈*打开车门时,将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此处的原告碰倒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无责任。同年11月26日至12月4日,原告张**在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695.27元(其中被告锦江公司垫付13,643.27元)。2018年6月7日,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脑震荡、右下肢髋周*组织损伤等,伤后酌情给予休息60日,营养、护理各30日。原告为此花用鉴定费9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遂涉讼。
另查明,牌号为沪c******的小型客车在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第三者责任险(无不计免赔),保险合同约定商业险部分应扣除20%的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