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余**、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8,574.40元(以下币种相同)、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17,75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修理费800元、鉴定费3,900元、律师费4,5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或者不属于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余**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1日6时24分许,原告余**骑电动自行...(本文书还有3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