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北京众德通红福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福居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吴*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红福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吴*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红福居公司签订的《红福居市民农场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租金1280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10日,原告与红福居公司就租赁北京红福居农场一事签订《红福居市民农场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红福居公司承诺按照样板间加盖房屋可以居住使用、养*、休闲等,并且向原告出示宣传彩页。合同...(本文书还有1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