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鄢*与被告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15000元及利息55200元,合计:170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母亲系好朋友,原告在解放军总医院上班期间,被告向原告借钱用于家庭及社会开销,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底两年时间内共借款151400元,2015年底前被告向原告还款36400元,余款115000元于2015年10月24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并将位于拉萨市巴尔库路德康鑫居的房产(面积50.7平方米)编号为02013003**房屋抵押给原告,双方约定被告应当于2015年11月28日前付清借款不计...(本文书还有1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