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杜*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杜*申请再审称:(一)奥联公司虽在2012年11月5日通知杜*办理入住手续,但当时讼争房屋未通过规划验收,也未取得送电令,因此该日期不应认定为奥联公司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一、二审判决虽然认定奥联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对目前仍不具备交房条件的事实未予认定。(二)奥联公司拆迁受阻以及配电站不达标等问题均发生在杜*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而在签约时奥联公司故意不披露相关情况属于欺诈行为,上述问题亦不得作为奥联公司减轻违约责任的理由。(三)一、二审法院对合同约定的奥联公司逾期交房应...(本文书还有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