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2018年9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归还借款人民币80万元;2、判令被告王**支付借款80万元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35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5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2017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该款被告已于2017年8月8日归还;2017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该款被告已于2017年11月14日归还。2017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本文书还有1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