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与被上诉人陈**、原审第三人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作出(2016)黔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谭**不服判决,向本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黔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将案件发回重审。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依职权追加第三人谭**参加诉讼,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作出(2016)黔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谭**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黔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作出(2017)黔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谭**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获得本案争议款项有合法合理的来源。本案争议款项系上诉人与征收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项下合同权利实现的结果,一审却以款项的基础来源于被上诉人的自建房而认定被上诉人得到涉案款项60余万元后却无需返还上诉人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自愿转款的行为应自担后果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将全部举证责任均分配给上诉人承担是错误的。
陈**答辩称,案...(本文书还有5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