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告上海百涵特种焊丝有限公司、上海美善塑胶有限公司、倪**、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3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百涵特种焊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274,126.15元、截止至2017年12月29日的借款利息71,978元、逾期利息493,016.90元、复利6,562.32元以及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被告倪**、潘**对被告上海百涵特种焊丝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上海百涵特种焊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本文书还有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