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判将《抱约》认定为收养协议错误。《抱约》实为养老协议,对于张**、李*约定由张某1继承其家产并负责双老生养死葬不违反法律规定;《抱约》于1997年7月30日签订,若《抱约》无效,将导致张某1在户籍所在地不再享有任何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的资格;张**、李*并非只有张某2一个女儿。
张**、李*辩称...(本文书还有1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