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女,汉族,1948年6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高台寺村**号队-066。
上诉人孙**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行初****号行政裁定,以本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起诉时提交的其与2005年9月26日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银政发(2002)182号文件)和银川市兴庆区政府《关于红花乡高台八、九队集体用地属于城市建...(本文书还有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