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诉太谷县北城区管理委员会、太谷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太谷县国土资源局、太谷县规划局强制拆除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00年6月8日,再审申请人与太谷县贾堡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经过了山西省太谷县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鉴定,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合法拥有租赁权,租赁期从2000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2000年4月21日房屋厂房失火,一切设施损毁,太谷县城关乡人民政府的《4.21失火救灾会议纪要》批准进行生产自救,重新进行生产设施建设、恢复生产。随后,再审申请人自建房屋等生产生活设施...(本文书还有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