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薛**因诉交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庭审中,被申请人均未提供2017年7月19日在北京的报警和出警记录,也没有证明其向北京市公安局调取调查情况的证据,可见是依据主观推测处罚申请人。本案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训诫书》涉嫌伪造,不是合法取得,一二审判决均未对该《训诫书》的来源及是否有申请人的签字进行说明。二、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扰乱秩序的...(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