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赵*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的遗产份额(位于南明区××大道北段××王*公寓××单元××房屋1/2的产权,价值约20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赵**(于2018年3月2日病逝)系夫妻,被告系原告与被继承人赵**之女,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大道北段××王*公寓××单元××号房屋是原告与被继承人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于2015年1月13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证号:筑房权证南明字第××号,登记所有权人为曹**赵**,登记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2018年3月2日赵**病逝后,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原告本欲设立公正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但因该房屋牵涉被告的法定继承份额而未果,被告一直不予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遂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赵*辩称:我父亲的丧葬都是我办理的,我给我父...(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