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宝马化工公司、吉青矸石热电公司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马*、天润新能源设备公司、班**、荣兴工贸公司、王**未提交答辩意见。
宁夏银行石嘴山分行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1.判令宝马化工公司向宁夏银行石嘴山分行返还借款2000万元,支付利息5090952.04元(计算截止2017年7月18日),共计25090952.04元,2017年7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持到宝马化工公司、吉青矸石热电公司、马*、天润新能源设备公司、班**、荣兴工贸公司、王**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吉青矸石热电公司、马*、天润新能源设备公司、班**、荣兴工贸公司、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诉讼费由宝马化工公司、吉青矸石热电公司、马*、天润新能源设备公司、班**、荣兴工贸公司、王**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23日,宝马化工公司与宁夏银行石嘴山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初步确定发放日为...(本文书还有3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