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李**、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告李**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任**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为由,决定终止鉴定。后本院又依法委托赤峰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赤峰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以被鉴定人任**右肱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右尺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未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规定的鉴定时限为由,不予受理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8439.6元、误工费20083.74元、护理费9560.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0元、营养费9000元、交...(本文书还有3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