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付**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高信石油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信石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付**的职工档案中《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证明付**接触职业病危害有毒有害作业工龄为10年,退休种类为特殊工种。一审法院既没调取,也没有书面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付**的职工档案中《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证明付**接触职业病危害有毒有害作业工龄为10年,退休种类为特殊工种,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错误;高信石油公司2016年11月23日出具的《职业史证明书》记载,付**工作时间为1971年至1986年。付**在此期间16.2年内,天天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一、二审认定付**自1971年...(本文书还有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