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嫩江县塔溪乡塔溪村村民委员会、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刘**系塔溪乡(原塔溪公社)光明村村民,1980年被抽调到塔溪公社社办企业当工人,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未分地。1987年社办企业解体,塔溪乡人民政府按当时的政策,社办工业解体后从各村抽调的无地人员由原来所在的村给解决土地作为口粮田。刘**回到光明村后,经光明村委会研究,将原光明村村西南老地名“大岭沟”3垧3亩集体撂荒地即案涉争议土地发包给刘**耕种,以上事实有乡土地仲裁机关1998年7月31日出具的调查询问笔录、塔溪村委会1998年7月出具的证明、乡土地仲...(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