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捷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6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其与捷诚公司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法律关系错误。出租车公司不是国家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由合同约束,不存在管理关系,双方属平等主体。其与捷诚公司签订合同前,国家已取消运输管理费等费用...(本文书还有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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