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4日,卧龙居公司(乙方)与建工分公司(甲方)签订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卧龙居公司销售建工分公司在大庆市××区开发××井××乡民××村幸***小区楼盘。双方约定:乙方的中介费(佣金)为房产销售总房款的4%,以物置换的房产甲方正常支付佣金(含税4%)。乙方进场后,甲方预先支付乙方壹万元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此款从甲方支付佣金中扣除)。(1)客户一次性付款购房的,甲方与买方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后,乙方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中介费(佣金)。(2)客户按揭贷款买房的,按揭贷款到达开发商指定账户后,甲方支付乙方足额佣金即(含税4%)。(3)客户分期付款买房的,第一期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支付乙方全额佣金(含税%)。建工分公司支付卧龙居公司10,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卧龙居公司在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1月10日共销售了13套房屋,其中按揭贷款11户,销售价格分别为155,542元、155,253元、153,000元、178,000元、201,043元、198,632元、187,125元、157,125元、187,...(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