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上诉人宁夏庆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庆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僖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僖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上诉人庆元公司、被上诉人僖泰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杨**一审诉请并驳回庆元公司一审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庆元公司、僖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银川市西夏区盈北商贸城·富润园项目系由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银川市西夏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并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涉案盈北商贸城1-5号商网、1号及3号公寓楼外墙装饰装修工程均为庆元公司分包给杨**,由杨**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完工后,庆元公司、僖泰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杨**出具结算性文件《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了工程款付款方式为以现金支付工程款、共分4期支付完毕,其后庆元公司依据该协议部分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仍存在欠付情形,且欠付工程款一直未能付清。在一审程序中,一审法院认为杨**不接受房屋抵顶,因此庆元公司应付工程款总额需进行下浮,事实认定错误。一、一审法院关于杨**在涉案工程中的身份认定有误,杨**的身份实质上为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而非挂靠关系。1.案涉工程系由庆元公司违法分包给僖泰公司,并签订了《幕墙工程分包合同》。案涉工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庆元公司与僖泰公司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以及僖泰公司与杨**间的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2.僖泰公司虽未与杨**签订有书面的转包协议,但在施工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中,僖泰公司均以转包人身份出现,并行使了转包人权利。3.住建部《建筑工程施...(本文书还有7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