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女,1975年4月**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再审申请人蒋**因与被申请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申请再审称,蒋**当时不在案发现场,不是案涉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作出治安行政处罚时询问的证人尹某、王*在案涉治安处罚案件行政诉讼中未出庭质证,其证言不能证明案涉治安案件的事实,不应采信。在案涉治安处罚案件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拒绝出示治安案件事发时警用记录仪录制的音像视频,该视频能证明蒋**不在案发现场和李**在案发现场接受警察询问时表示自己没有受伤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16日,李**与...(本文书还有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