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薛**因与被申请人王**、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张**、展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薛**及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王**、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张**、展洋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王**诉至该院,请求判令薛**、张**、薛**、展洋娜立即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将前述借款交付于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本文书还有2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