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876.40元、伤残赔偿金134,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58元、护理费11,000元(2,520元+80元/天×106天)、营养费4,800元(40元/天×120天)、鉴定费2,300元、车损680元、衣物损5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律...(本文书还有2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