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宁02刑初****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邢**限制减刑。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8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邢**与崔福平(已判刑)、雷某甲等人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体育场”李*烧烤店”喝完酒出门时,因雷某甲从被害人胥某某喝酒的桌上拿了一根烟抽,引发胥某某的不满。胥某某从该店炉子上拿了两把单刃尖刀冲出烧烤店与邢**、崔福平等人发生厮打。崔福平跑到隔壁”张振华烧烤店”内拿了一把菜刀勒住胥某某脖子将其摔倒在地,胥某某爬起来后向建设西街军干所方向跑去,邢**手持从胥某某手中夺得的单刃尖刀,崔福平手提菜刀进行追赶。胥某某从军干所卫生所包扎完伤口出来,被追过来的崔福平看见,崔福平持菜刀朝胥某某砍去,胥某某用胳膊将刀挡落在地,后朝...(本文书还有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