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原审被告单*宁夏新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马**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6)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原审被告单*宁夏新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蒋**及其辩护人吕**、上诉人宁夏新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梁*、辩护人张**、上诉人马**及其辩护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2014年1月,彭*某带阿尔及利亚外商订购福建省石狮市×××有限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以下简称港祥公司...(本文书还有14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