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姜**,一审被告韩*、任**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申请再审称:一、姜**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1.姜**与原饶河县天兴木业公司(以下简称天兴木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未经依法确认。2.天兴木业公司已于2005年依照相关规定申报以原国有企业饶河县木材公司身份参与失业保险并轨,自姜**领取并轨经济补偿金之日(2005年)起已与天兴木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姜**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天兴木业公司曾存在过劳动关系,不足以证明其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2010年,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待岗生活费与经济补偿金判令不当。天兴木业公司被注销前不存在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情形,...(本文书还有1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