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3年12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诉人上海增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增奕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首先,根据2018年6月7日嘉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王**的伤残未达到因工致残程度等级,王**的医疗期不需要至2017年12月那么久。其次,根据公司的《员工守则》,员工就医需要公司指派人员陪同,王**2017年12月18日、12月20日至31日在没有公司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开具了病假单,应认定为无效,其未至公司上班的行为属于旷工。且王**在停工留薪期间煽动车间员工集体闹事,多次堵门、辱骂领导,给公司带来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增奕公司据此解除与王**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有误,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王**辩称:发生工伤后,王**按医嘱请病假,不存在旷工...(本文书还有4761字未显示)